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,配合用人機關外交部業務需要,考量英文能力為外交領事人員基本工作語言,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之規定,採具測驗聽、說、讀、寫能力之全民英檢(GEPT)、多益(TOEIC)、托福(TOEFL)、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(Cambridge Main Suite)、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(BULATS)、雅思國際英語測驗(IELTS)等6種英語檢定測驗納入應考資格,並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EFR),按不同語文組別,分別訂定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測驗等級,「英文組」之成績須達B2以上;「法文組」以下各組別之成績須達B1以上。至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期限不分組別均以報名期間前3年內,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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